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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行政院113年3月30日會同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

1.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依行政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於101年2月6日組織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及配合體例,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3條、第7條及第14條)
2.為激勵公務人員工作士氣及適度反映職責程度給與報酬,修正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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