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4年6月2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法規名稱及條(款)次。(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二)
(2)增訂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提敘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1)修正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法規名稱及條(款)次。(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之二)
(2)增訂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提敘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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