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如何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

考量公務人員請一般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係共用支薪事假日數,因請假事由發生之先後不同,為免公務人員先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致影響其運用一般事假,爰公務人員於支薪事假日數用罄後,擬請一般事假者,雖須按日扣除俸(薪)給,如仍在每年准給日數範圍內(原則每年7日,有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按比例計算日數),尚無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俟每年准給之一般事假日數請畢後,再請扣薪之一般事假時,始適用前開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