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人員旅費損失之補償一案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人員旅費損失之補償一案,請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並本權責妥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4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3128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有關因各機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旅費損失是否應予補償等事宜,案經人事總處轉准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說明如下: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3月20日通報,自3月21日0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第三級(警告),國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旅遊。
(二)公務人員請假應先經機關首長核准,故未獲准假前規劃出國之相關經費,係屬個人行為,似無損失補償問題。惟倘係於指揮中心本年3月20日通報前,機關首長已核准請假出國,嗣基於勤務人員調度或避免機關內部防疫缺口等,駁回原已核准之差假,致機關人員預繳旅費及機票費或提前返台等損失,經評估確有必要,相關經費之用途科目認列基礎,依109年度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應屬因應各機關、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歸屬「業務費」列支範疇。
三、綜上,本府於防疫期間係遵循人事總處相關規定,並考量疫區及飛機均為高風險感染地區(環境),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機關人力調度,前於本年3月20日函請各機關同仁非必要不要出國,且各機關同仁出國之假單均須明確填報所前往之國家、地區(含轉機),並由該機關首長嚴審准駁。是以,審酌各機關所屬人員請假出國事宜涉及機關內部差勤管理及事實認定,爰請各機關參據人事總處及主計總處意見本權責妥處。
(市府109.6.10)新北府人考字第1091044567號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4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3128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有關因各機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旅費損失是否應予補償等事宜,案經人事總處轉准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說明如下: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3月20日通報,自3月21日0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第三級(警告),國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旅遊。
(二)公務人員請假應先經機關首長核准,故未獲准假前規劃出國之相關經費,係屬個人行為,似無損失補償問題。惟倘係於指揮中心本年3月20日通報前,機關首長已核准請假出國,嗣基於勤務人員調度或避免機關內部防疫缺口等,駁回原已核准之差假,致機關人員預繳旅費及機票費或提前返台等損失,經評估確有必要,相關經費之用途科目認列基礎,依109年度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應屬因應各機關、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歸屬「業務費」列支範疇。
三、綜上,本府於防疫期間係遵循人事總處相關規定,並考量疫區及飛機均為高風險感染地區(環境),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機關人力調度,前於本年3月20日函請各機關同仁非必要不要出國,且各機關同仁出國之假單均須明確填報所前往之國家、地區(含轉機),並由該機關首長嚴審准駁。是以,審酌各機關所屬人員請假出國事宜涉及機關內部差勤管理及事實認定,爰請各機關參據人事總處及主計總處意見本權責妥處。
(市府109.6.10)新北府人考字第10910445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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