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B號令修正發布
主旨:「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教育局107.11.20新北教人字第1072217631號)
其修正要點如下:
1、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
2、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
說明:依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教育局107.11.20新北教人字第1072217631號)
其修正要點如下:
1、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
2、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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