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轉知:新北市教育局重申請各校進行兩岸交流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00154862號函辦理及本局110年11月24日新北教新字第1102238496號函諒達。
二、本局以前函轉知各校,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如欲與中國大陸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時,請學校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及監督,若未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00154862號函辦理及本局110年11月24日新北教新字第1102238496號函諒達。
二、本局以前函轉知各校,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如欲與中國大陸從事兩岸交流活
動時,請學校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及監督,若未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