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 「累計」任職。(第3條)
2.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第11條)
33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第12條)
1.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 「累計」任職。(第3條)
2.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第11條)
33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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