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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4年12月15日函修正「新北市政府績優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制規定,修正遴選績優人員之消極條件(修正規定第3點)。
2.為提升績優人員選拔制度整體激勵效果,使更多優秀人員獲得肯定,爰調增本府遴選名額上限(以最近三年內未獲遴選者優先,並修訂各機關及區公所獲選名額上限);另為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規定及衡平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人員激勵機制,增訂多元獎勵規定並修正公假日數及使用期限(修正規定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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