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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參酌近年物價標準及行政院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再區分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之社交禮俗標準金額;另考量本府針對請託關說之處理方式,修正請託關說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2點)。
2.為避免實務上執行困難,刪除「本府員工間」等文字(修正規定第4點)。
3.考量本府員工參加飲宴應酬受贈紀念品之行為應回歸本規範有關「受贈財物」之規定辦理,爰刪除「不得受贈市價五百元之紀念品」之內容,並配合實務需求,刪除「本府員工間」等文字;另參酌行政院倫理規範,修訂因公務禮儀或民俗節慶活動因素,例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時之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7點)。
4.為避免因用語模糊致執行不一之情形,且為符合現今性別平等概念、避免性別刻板印象,針對本府員工與廠商互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9點)。
5.配合規定第二點第八款定義修正,刪除非屬本規範處理範疇之內容(修正規定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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