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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5年6月5日令修正發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第3條、第6條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運動部於114年9月9日成立,增列運動部為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2條)
2.增訂教育部得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之通報資料,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是否異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3.配合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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