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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網站

 

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


 

第一條 規範目的
中平國中(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以提供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並為普及及尊重法治觀念,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依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同意或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不法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其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第三條 為維持校園網路正常運作,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校園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不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三、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不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本校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六、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等等不當行為。
七、其他不符校園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第四條 為維護校園網路正常運作,校園內不得自建學術網路外之其他網路接取。
 
第五條 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及保護隱私權,不得有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 料或侵害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疑有違反上述情況或學校相關規定之情事行為時, 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或業務上有正當公務要求之行為。
 
第六條 為維護校園資訊安全及網路正常運作,如使用者違反本規範,將依本校校園網路使用違規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處理之。
 
第七條 網路使用者除依本規範不得有之行為,如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仍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規範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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