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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1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申請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第3項規定暨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申請作業訂於111年10月初辦理,為免重複召開相關會議,故預先周知各校先行將本議案納入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中討論;惟實際申請程序請依後續函文規定辦理。
三、本案所稱特殊教育學生,係指經各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具特殊教育資格(確認生)之下列學生:
(一)設籍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設籍且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
(三)設籍本市經本府教育局同意就讀其他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
(四)經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
四、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助每人每一教育階段,以3年內領取1次為限(109及110年度獲獎者勿重複推選),申請條件及方式請依獎助辦法第3及第4條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身心障礙品學兼優類:由貴校以111年9月1日為基準,估算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數後推估獎助名額,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推薦獎助人選,惟各校實際核定之獎助名額,仍依本局函文為主;無符合條件人選者,得不足額推薦。
(二)身心障礙特殊表現類及資賦優異特殊表現類:條件請參照辦法第3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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